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2418号
原告:四川金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4号创新中心A220号。
法定代表人:**累,经理。
被告:李**飞,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金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金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金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