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2民初1421号之一
原告:河北瑞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衡水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与滏阳一路交叉口西行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世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彬,衡水市桃城区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和利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唐奉镇赵八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彦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杨,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瑞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和利丝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中原、被告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北瑞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和利丝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江志
审 判 员 李艳阳
人民陪审员 李占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培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