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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民初6598号原告: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法定代表人:唐晓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中,该公司职员。被告: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白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沃瀚娜,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华北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919元,由原告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2459.5元。审判长
张霞人民陪审员贾贵忠人民陪审员张宝琴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