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某某*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302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贾春花
审判员 冯保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