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殡仪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9)甘030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龙源电气科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张 霖
审判员 ***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