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千代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12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代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桥陇河东路1号4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范秀娟。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平新北路98号DCC文化创意园1栋4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22)粤1973民初8147号民事调解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7月19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货款共计2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75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479.15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案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镇××村××栋××座复式3105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7号】,本院已向房产首封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报本案债权;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5128.71元,扣除部分执行费426元后,剩余款项34702.71元可支付给你方。 2022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973执1201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