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2508号
申请人:东莞市***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百兴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A71M85。
法定代表人:周渭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铸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新南村凤凰工业园C区5号B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EEJPL8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申请人东莞市***纸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65524.2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65524.23元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524.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