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

松林创智包装(东莞)有限公司、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8634号 原告松林创智包装(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2089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新南村凤凰工业园C区5号B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JPL8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松林创智包装(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手工盒等产品,被告通过《成品外购单》或确认原告报价单等方式向原告采购产品,原告根据被告要求的材料及工艺、包装方式、尺寸、数量等,分批次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第三方或由被告自提。被告要求原告送货时以被告名义向其指定的第三方送货。被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按被告的采购需求生产相关产品,在原告已按被告需求生产产品但未交付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取消部分订单,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总金额87410.23元(含被告取消定单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6885.4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综上,原告已按被告采购要求生产并交付产品,但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属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等。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7410.23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金约人民币33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被告辩称,一、原告在本案中的所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被告向原告下了涉案的订单后,原告不能如期、如质完成并交付双方约定的产品,给被告造成了材料、人工、违约等多项损失,损失金额高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货款金额。二、被告不放弃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的权利。本案中,因原告违约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加上被告已经支付的20000元订金,总计金额已高于原告的货款数万元。被告基于避免诉累等考虑未向原告主张赔偿,现原告反而起诉被告,因此被告不放弃反诉或另行起诉原告赔偿损失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WG-202008001成品外购单、JG-202008002外协加工单、WG-202008002成品外购单、20200831报价单及相应的送货单,用以证明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确定好材料及工艺、尺寸、包装方式、订单数量等之后,向原告采购手工盒等产品。被告对WG-202008001成品外购单、JG-202008002外协加工单、WG-202008002成品外购单予以确认,对20200831报价单不予确认。被告主**送货单签收人处非其员工签名,故而对所有送货单均不予确认,但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的交付方式包括原告直接将成品交付被告指定客户签收,且被告也主张原告存在逾期交付情形及产品质量问题等。原告提交的20200831报价单为复印件,20200831送货单显示有手写“自提”内容,签收**处未经签名或**。2020年8月10日,被告通过WG-202008001成品外购单和JG-202008002外协加工单向原告采购产品,其中产品名称为BB20GB-09的产品订单数量10000,单价4.6元,金额46000元,交期2020年8月18日;产品名称为BB20GB-10的产品订单数量2000,单价10元,金额20000元,交期2020年8月18日;产品名称为BB20GB-26的产品订单数量18973,单价1.2元,交期2020年8月18日。WG-202008001成品外购单第六条虽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交清晰明确的WG-202008001成品外购单。2020年8月13日,被告通过WG-202008002成品外购单向原告采购产品名称为BB20GB-31的产品,订单数量5250,单价8.5元,金额44625元,交期2020年9月10日。 被告提交了联络函、BB20GB-31款质量损失明细、BB20GB-09/10款天地盒质量异常处理、BB20GB-26款天地盒返工及损失明细,用以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损失,以及就产品质量问题、损失金额等事宜向原告发函。原告称未收到被告的联络函等,故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被告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发出联络函、BB20GB-31款质量损失明细、BB20GB-09/10款天地盒质量异常处理、BB20GB-26款天地盒返工及损失明细等文件。 另,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对原被告共同确认的WG-202008001成品外购单、JG-202008002外协加工单、WG-202008002成品外购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的送货单均不予认可,主张原告未实际交付,但又辩称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在庭审中确认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指定客户,被告前后陈述矛盾,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在收货单位签字**处经客户签名或**,且与上述成品外购单等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20200831报价单为复印件,20200831送货单显示手写“自提”内容,签收**处未经签名或印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WG-202008001成品外购单、JG-202008002外协加工单、WG-202008002成品外购单及相应送货单载明货款分别为66000元、23224.8元、16885.43元,合计106110.23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86110.23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因原告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违约金及律师费的约定情况,故对其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抗辩原告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其相应损失,因被告在本案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品上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松林创智包装(东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110.23元; 二、驳回原告松林创智包装(东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9元,由被告负担965元,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139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96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