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33号
原告:杭州青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法定代表人:林世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燕、徐琳,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南京奈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青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奈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青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1年3月2日,原告杭州青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青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青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青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兴广
审 判 员 黄斯蓓
人民陪审员 马庆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