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6民初1391号
原告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59元,减半收取12729.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永哲
法官助理杨德三 书记员裴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