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26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满族。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5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1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50,000元,剩余40,000元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剩余40,000元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5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闻 娣
审判员  荆梦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蔡景洋
书记员董婷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