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072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艳,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同发路16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花园87-2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玲,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华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红芸
审 判 员  邓 清
人民陪审员  鲍玉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仁发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