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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责令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人民币34932元整(祁门县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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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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