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4486号
原告:***米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男,1998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恒大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51号40栋1至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提·***与被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米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米提·***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米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吉帕热吐尔孙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