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伊宁市恒大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5505号 原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351号40栋1层至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伊宁市恒大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南环路999号恒大雅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恒大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昊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 雷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