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冠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9796号之一
原告:广州冠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起云路8号5栋3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BCWG1J。
法定代表人:谢燕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容川、毛婷,分别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4015739R。
法定代表人:任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冠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冠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保全费1576元,由原告广州冠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