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0403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生。
被执行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甘040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提取执行被执行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收入4240000元,依法扣划银行账户存款140352.45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3执53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