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03财保80号
申请人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240000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2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又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