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254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勋,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8879R。
法定代表人:沈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君,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全、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9元,减半收取计198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斌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柳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