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电厂项目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4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沈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电厂项目部。
负责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银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银川市。
上诉人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电厂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4.71元,上诉人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33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作凤
审判员  陶作科
审判员  苏军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殿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