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403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大浦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04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其暂且撤回本案的执行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403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国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