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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阅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悦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11执82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阅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悦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申请执行人山东阅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悦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211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56355元、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6355元为基数,自2023年02月0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33元、执行费5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预限制高消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预曝光通知书等,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且未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3年8月4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2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账户余额少,不足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通过向黄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名下好多房产已经出售,只能查封未出售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到庭,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暂时无法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