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

松原市供热公司与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1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松原市供热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住所:吉林省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大队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大队职员。
再审申请人松原市供热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以下简称安装大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终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供热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借款,不存在用材料款抵顶借款的事实。被申请人称用材料款抵顶借款是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或直接有效的证据能够证实的。二、被申请人称的材料款包括在锅炉安装工程款之内的另一个案件(2017)吉042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中已经在判决内容中包含此款,不能再次重复抵顶借款。三、本案双方未经对账,申请人申请核对账目,再确认是否欠材料款。四、本案涉嫌虚假诉讼。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热力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有借据和转帐凭证证明双方为借款关系,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热力公司300万元本金及利息,而被申请人称是用材料抵顶借款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或直接有效证据证实。对此,本院认为,虽双方存有借款关系,并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安装大队尚欠出借人热力公司欠款300万元及利息。但在后续的合同履行当中,供热公司原***科长****2010年5月10日向安装大队财务处发来一份对账单,安装大队收到对账单后经对账确定无误,将此对账单用传真的形式传给了供热公司***科长***。另外,2016年12月18日,双方召开了一次专题会议,对安装大队给供热公司支付材料款5822631.22元的事实进行确认。故再审申请人热力公司以没有书面证据证明用材料款抵顶借款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另案判决是否包含本案材料款问题。因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及辽源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终337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款项仅仅是供热公司与安装大队之间关于履行工业品买卖合同的价款,并未涉及抵账问题。本院再审审查听证时,热力公司在回答法庭的对此的提问时,仅是主张自己的财务帐的余额数,并未提出具体的原始票据已经包含在该判决的数额当中,故对供热公司关于本案涉及的材料款包括在另一个案件(2017)吉042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中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虚假诉讼问题,如热力公司有证据证明本案确系存在虚假诉讼,热力公司可向公安部门举报。
综上,热力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松原市供热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靖
审判员王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