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3民初12780号
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婷婷,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北振胡同**
负责人:**。
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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