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

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与扶余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42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住东丰县北振胡同1号
法定代理人**,系该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扶余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扶余市兴华路
本院在执行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与扶余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由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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