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42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住东丰县。
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借未按期履行。本院经五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由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