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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1247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7512K(1-1),住阜阳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辉,男,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剑钊,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住安徽省阜阳市/div>
被告: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YQB66Y,住,住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田。
被告:临泉县迎仙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集北头用代码12341221774980268P。
法定代表人:郑莉,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剑钊、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临泉县迎仙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雁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慧君
书 记 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