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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1391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林州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26737025,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H0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山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YQB66Y,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302-1。
法定代表人:李林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州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小宇
书 记 员  余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