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513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灜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灜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林州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H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26737025。
法定代表人:王山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3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YQB66Y。
法定代表人:李林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林州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林州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汤小宇
书 记 员 余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