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执3184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白瑞,该公司总经理。
**和申请执行***、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民再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和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8月2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股票、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被执行人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临泉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和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坤
审判员 张耀东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进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