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棱镜(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与六棱镜(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1879号 原告: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六棱镜(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问(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汽知识产权投资运营中心(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六棱镜(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汽知识产权投资运营中心(北京)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撤诉。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