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42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伟丽,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烟台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俐珺,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伟丽与被告烟台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鲁0602民初422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并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孙伟丽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楼**内**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孙伟丽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伟丽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申请人孙伟丽名下、坐、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的查封/div>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成 旭
人民陪审员 袁 连 兴
人民陪审员 姜 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