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交集团安达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4221号
申请人:***,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钦爽,烟台莱山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烟台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
负责人:孙俐珺。
原告***与被告烟台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楼**内**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坐、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成  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香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