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方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申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215490326H。
法定代表人:李大军。
委托代理人乔兴禹(特别授权),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鹍(一般授权),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大方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云龙村一组一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907510490。
法定代表人:邝文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涛(特别授权),贵州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履松(一般授权),贵州三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方源达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鸿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向其送达庭前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经审查,2019年4月28日,申请人毕节顺弘公司作为甲方(需方)与被申请人大方源达公司作为乙方(供方)了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明确申请人的地址是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申请人的联系电话为0857-83××××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内容亦能明确申请人的地址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上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向申请人邮寄了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庭前法律文书,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之规定,原审法院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庭前文书被退回,视为送达。原审法院为了更进一步地充分保证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又采取了与合同签订人联系,获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内约定的现场签单人,即申请人公司的员工龙正位的联系方式后,再次向其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且在一审审理程序中,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原审法院在其网络查控范围内冻结了申请人名下的存款1251897.50元。该冻结行为虽然与送达程序是否违法无关,但是可以推断申请人对本案在法院诉讼程序中这一事实应当是明知的,申请人消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所造成的消极后果应自行承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申请人顺弘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省毕节市顺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静梅
审 判 员 龙飞燕
审 判 员 王 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孔小姣
书 记 员 吴传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