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执324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木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02号。
被执行人梁伟森,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木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伟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粤0103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押金24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款项4435元,退给申请人,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及车辆管理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涂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