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木公司、王天力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7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MICHELLEXIAO-BOGUO(中文姓名:郭晓波),女,1949年9月23日出生,国籍:美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士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鸣(郭晓波之兄),男,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木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康毅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希,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力,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8号东兴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刘家垣,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东,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蟹山西路67号二层208房。
负责人:杨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拓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上诉人MICHELLEXIAO-BOGUO(中文姓名:郭晓波)、广州市花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天力、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在美国的医疗费,郭晓波已提交手术记录报告及账单,原审法院以郭晓波自述该费用由保险公司结算支付为由对此不予支持,而未对郭晓波去美国治疗的必要性及相关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13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MICHELLEXIAO-BOGUO(中文姓名:郭晓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8.5元和广州市花木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余军梅
审判员  潘志刚
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罗淑仪
戴凯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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