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5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
经营者:邹权,男,生于1972年02月2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刘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59年06月29日,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谢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