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都匀开发区山丰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财保168号
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山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市政管理处基地(116半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80193060H。
法定代表人:张道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雪,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遥,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九龙城2-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314379711T。
法定代表人:陈国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816493。
法定代表人:刘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山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山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万元。对于该申请,韩梅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山丰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根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万元,冻结期限1年;
二、查封韩梅名下位于都匀市门面,查封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都匀开发区山丰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