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财保63号
申请人:贵州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金恒星浙商建材城一期6栋107、1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HJBPY4M。
法定代表人:谢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佚思苇,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816493。
法定代表人:刘滨,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贵州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共计1170000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共计1170000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