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燕,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化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显良,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因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艳军
审 判 员 刘爱民
审 判 员 房利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兴悦
书 记 员 姬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