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390号
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62816493。
法定代表人:刘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福然,系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都匀市。
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平塘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7执649号案件中执行款143万元。对于该申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平塘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7执649号案件中执行款143万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