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37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2月20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都匀市平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平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流,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都匀市平浪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都匀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静
审判员  冉飞
审判员  周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郑姗
书记员谭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