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与珠海市和义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3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峰,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觅知,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和义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第五层A8。
法定代表人:谢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银,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峻凡,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和义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17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珠海市和义汇发展有限公司称与上诉人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已就原审判决内容的履行达成一致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珠海市和义汇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171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珠海市和义汇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由珠海市和义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 洁
审判员 张榕华
审判员 李 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艾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