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783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
委托代理人:胡本岳、彭艳,均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明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依云天汇花苑**铺自编之二div>
被执行人:陈定深(曾用名:陈定沁),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万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西路西侧马岗地段自编**首**广州市白云区广大布匹商贸城****>
委托代理人:兰萍,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申请执行广东明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定深、广州市万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8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并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783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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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王华睿
执行员 陆广阳
执行员 柯天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