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佛山市时代银辉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特9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佛山市时代银辉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劳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生,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欣,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伟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本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花,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时代银辉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辉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设计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银辉公司称:申请撤销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仲裁委)作出的(2019)佛仲字第43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佛山仲裁委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作出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涉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S**)没有约定律师费的处理,所以律师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但佛山仲裁委裁决银辉公司向广州设计院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佛山仲裁委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撤销。二、佛山仲裁委以明显的错误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决,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佛山仲裁委以(一)在施工过程中,银辉公司要求增加排烟送风等工程,导致工期相应顺延;(二)广州设计院公司提交的多份《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显示在施工过程中广州设计院公司应银辉公司的要求增加了许多工程量为由,认定广州设计院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理由如下:首先,广州设计院公司与银辉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签订《排烟送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为2011年7月28日至2011年8月30日。显而易见,该排烟、送风工程是独立的工程,与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完全不同的。排烟、送风工程的施工并不影响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佛山仲裁委牵强附会,将排烟送风工程的工期强行计入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中,违背客观事实。其次,即使广州设计院公司在排烟、送风的施工中要重新设计、改造导致装饰装修工程延期是合理的,但根据《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中记载,排烟、送风工程以及2011年9月26日之前增加工时仅有50小时,以每天8小时计算,50小时的工时折合才6.5天,而佛山仲裁委认为广州设计院公司合理延期40天(2011年8月18日-2011年9月26日)相差33.5天的认定,差距巨大,明显违背客观事实。第三,日期在2011年9月26日之后的《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并不能作为广州设计院公司竣工延期的证据,应予排除。佛山仲裁委对竣工后的“增加工程”予以认定,并作为认为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三、银辉公司提出的关于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反仲裁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佛山仲裁委基于上述第二点错误的事实驳回银辉公司全部违约金的反仲裁请求,显失公平。据上所述,即使广州设计院公司在排烟、送风的施工中要重新设计、改造导致装饰装修工程合理延期,但延期应仅是6.5天,广州设计院公司在2011年9月26日才竣工也逾期了33.5天。《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9.4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0.3%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为此,广州设计院公司应向银辉公司支付违约金:2826656.15元×0.003×33.5=284078.93元,而佛山仲裁委驳回银辉公司全部违约金的反仲裁请求实属错误,也显失公平。综上所述,佛山仲裁委依据明显错误的事实作出(2019)佛仲字第435号仲裁裁决,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广州设计院公司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可撤销的六种情形,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一、关于银辉公司认为佛山仲裁委对于律师费的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广州设计院公司认为佛山仲裁委对律师费的裁定,是以广州设计院公司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等一系列证据和事实为依据,且该部分费用也确实属于广州设计院公司的维权费用和损失,佛山仲裁委有权对上述费用予以裁决。同时,关于律师费涉及对仲裁裁决有关案件事实的审查,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二、关于银辉公司认为佛山仲裁委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广州设计院公司认为佛山市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完全以事实为依据,银辉公司在本次申请中断章取义,以偏概全。1.银辉公司为达到消防验收标准,要求增加消防排烟系统。银辉公司提供的《工程量增加签证单》内容包括:因银辉公司增加消防排烟系统,需要拆除1-5号厅已完工的天花板再复原安装;因增加防火门致使天花拆装重做;1、2、3、5号影厅加做夹板地台;4号影厅放映室天花、墙身、软包拆装重做;小卖部上方监控施工拆天花开孔4处;大堂等待区拆墙、再砌等等。从签证内容可知,本来已经完成的装饰装修和水电工程,因为银辉公司要求增加消防、排烟系统而被拆除重做,必然需要延长工期。2.关于银辉公司计算广州设计院公司增加的工时仅仅为50小时,是银辉公司扭曲事实、以偏概全。银辉公司计算广州设计院公司延长工期的时间仅将《工程量增加签证单》中有写明工时的签证内容进行一个简单叠加,显然与事实不符。众所周知建筑施工合同的履行,除了按工时进行计算外,更多的还是以材料、商品单价、施工面积和工程量来计算。如银辉公司提供的证据45页,该证据中银辉公司认为广州设计院公司延长工期时间为9时工(即3时工+2时工+4时工),但是实际上该张签证单内容有六项,签证单内容显示:a:加大防火门:3时工;b:天花拆装:11.25㎡;c:拆墙、打凿外墙马赛克:2时工;d:拆除旧防火门、补门洞、砌砖:4时工;e:扇灰、刷胶、刷漆:14.77㎡;f、清运淤泥:1项。该份签证单只有a、c、d三项是以工时计算的,另外三项是以施工面积和单个项目计算的。显然该张签证单的时间远远不止9工时。如银辉公司提供的证据46页《工程量增加签证单》内容显示:a:做吕质格栅天花:12.37㎡,b:墙面扇灰、刷胶:18.46㎡,c:天花刷防火漆:18.05㎡,d:地脚线(10cm):7.1m,e:胶地板:12.37㎡。该张签证单4项内容均是以面积为计算基础,均没有约定工时,如果按照银辉公司的计算方式,则该张签证单是不需要时间可以完成的,显然这与事实不符。所以银辉公司主张广州设计院公司增加工时仅为50小时是扭曲事实、以偏概全。三、本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广州设计院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仲裁庭驳回银辉公司的反仲裁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同时佛山市仲裁委员会认定广州设计院公司不存在逾期,属于仲裁裁决事实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广州设计院公司认为银辉公司的申请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经审查查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佛山仲裁委仲裁。
2020年1月23日,佛山仲裁委作出(2019)佛仲字第435号裁决:一、银辉公司应向广州设计院公司支付工程款1073088.44元。二、银辉公司应向广州设计院公司支付逾期利息691444.54元(暂计至2019年7月26日),并支付以1073088.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8%,从2019年7月27日起至银辉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银辉公司应向广州设计院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以及财产保全保险费3300元。四、仲裁本请求受理费18293元,由银辉公司承担。仲裁反请求受理费14463元,由银辉公司承担。五、驳回广州设计院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六、驳回银辉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银辉公司认为案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所以,律师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佛山仲裁委对律师费作出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州设计院公司认为该司在仲裁期间提出的律师费主张实际上是该司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为解决纠纷而造成的损失,佛山仲裁委有权对此进行仲裁。经审查,广州设计院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是其为实现案涉合同权利所支出的费用,源于案涉合同争议。所以,根据案涉合同仲裁协议的约定,律师费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银辉公司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除此之外,银辉公司还提出佛山仲裁委对事实认定错误,裁决不公。该部分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银辉公司在本案所提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时代银辉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时代银辉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凯原
审 判 员 梁亦民
审 判 员 尹宇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庞玮明
书 记 员 陈琼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