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204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德辉,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理人:王伟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志,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杰
审 判 员  庞 博
人民陪审员  吴舒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烔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