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梅州市伟光建材行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2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伟光建材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梅州市客都新村C区25栋二层1号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建材行员工。 原审被告: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伟光建材行(以下简称伟光建材行)及原审被告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承包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伟光建材行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2.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事实与理由:(一)伟光建材行提供的2021年12月8日的《付款确认书》约定“最后由付款方在收到润埔代建方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后一次性支付”,而目前润埔公司尚未支付工程结算款给***,故《付款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伟光建材行无权要求***支付案涉工程款。建筑设计研究院已明确表示,总包公司、甲方、润埔公司均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给***。***所垫付的款项远超过伟光建材行的欠款金额,***多次催促上一级发包方尽快支付工程结算款,并没有故意拖延履行付款义务的目的。***与伟光建材行通过《付款确认书》已经明确,在上一级发包方未支付进度工程款给***之前,***也无法支付工程款给伟光建材行。(二)伟光建材行施工后,存在质量问题,***多次打电话催促***到现场来处理,***都只是口头答应,实际一直都不处理。***多次催促***到现场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均没有出现过。2020年11月7日,***安排***带上现场的实际工作量找***确认,***也没有签字确认。可见,伟光建材行未积极配合***的工作。(三)***已积极向甲方、业主追讨工程结算款,以便能顺利支付工程款给伟光建材行。对于***未能支付工程款,伟光建材行是明知的,所以双方才会约定待收到上一级的工程结算款之后才支付。伟光建材行起诉***,属于恶意诉讼。(四)***与伟光建材行在2021年12月8日协商时,***已明确告知伟光建材行,目前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付款确认书》(***建材行起草,双方签字)约定“最后由付款方在收到润埔代建方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后一次性支付”,应给予合理期限,最起码要预留一年的时间给***,而不应如一审判决即时支付。(五)《付款确认书》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不存在逾期支付或违约事由,故不应支付利息。 伟光建材行辩称,(一)伟光建材行坚持一审的判决结果,即***需即时***建材行支付广州大学黄埔研究院、研究生院(过渡期)升级改造项目-室内配套提升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的B3栋软装项目窗帘卷帘安装款200846.70元及利息(以200846.7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一审案件受理费2131.35元;(二)伟光建材行在2020年8月28日前就已完成B3栋软装项目窗帘卷帘的安装并交付给学校业主方使用,***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三)《付款确认书》只是明确业务发生的事实与金额的确认,是伟光建材行在没有正规手续前提下的取证需要。《付款确认书》新约定的付款期限不明确,应视为没有约定。况且,《付款确认书》写明款项由总承包公司支付及润埔代建方替广州大学黄埔研究院支付款项都是不存在的事实,是***故意拖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四)根据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的证据如付款流程图表、工程付款统计表等,证明中标方已经根据合同、工程进度收到并支付了工程款。据说***已经收到工程款约九百多万,并不是其上诉状中所写的未收到工程款。(五)B3栋的窗帘卷帘完工后,已与办公家具一起验收并交付使用。在验收中,校方代表、业主方对B3栋的窗帘卷帘均未提出任何整改意见。交付使用一年多后,即《付款确认书》签订之后两天,在伟光建材行向总承包公司求证付款事宜的当天,***才电话通知要求伟光建材行整改,并不是其上诉状中所称情况。(六)***用种种借口向总承包公司套取相关费用,但没有将款项支付给伟光建材行。 建筑设计研究院述称,(一)建筑设计研究院与伟光建材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伟光建材行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建筑设计研究院提起诉讼,建筑设计研究院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因此,伟光建材行诉请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安装款及利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建筑设计研究院与伟光建材行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建筑设计研究院并非案涉合同当事人,无须履行案涉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应由与伟光建材行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合同主体承担责任正确,应予维持。 总承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伟光建材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总承包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建材行支付安装款200846.7元及利息(以200846.7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总承包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建材行(经营者:***)支付款项200846.70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建材行(经营者:***)支付利息(以200846.7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伟光建材行(经营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35元,***建材行负担25元,***负担2131.35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1.《材料购销合同》,拟证明***一直主动要求伟光建材行办理结算手续,***建材行始终没有完善合同,导致总承包公司未支付案涉款项。2.“广大二标项目结算”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明***已主动向润埔公司追讨案涉工程款。 经质证,伟光建材行意见如下:1.对《材料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同是***起草并要求伟光建材行签订的,***称签了合同才可以拿到款;合同始终没有完善,是***造成的。2.对微信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建材行的施工时间为2020年,微信群聊天记录的对话时间为2022年,已相隔两年;微信群提到的结算问题是***与润埔公司之间的问题,与伟光建材行无关。 建筑设计研究院意见如下:***提交的证据均与建筑设计研究院无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案涉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是否应***建材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本案中,***对伟光建材行主张的欠款金额不持异议,但认为润埔代建方尚未向其支付工程结算款,故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伟光建材行从***处承接案涉窗帘卷帘安装业务后,已完成施工并交付给业主方使用,***理应及时***建材行支付相应的款项。其次,虽然******建材行出具的《付款确认书》载明“由付款方广州市设计院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按劳务的方式在收到润埔代建方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后一次性支付给***”,但总承包公司已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其与伟光建材行不存在合同关系,伟光建材行无权向其主张权利,故***应***建材行承担付款义务。最后,***称伟光建材行知晓案涉款项需要等润埔代建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后才能支付,但即便***曾***建材行作出上述说明,基于双方并无就此达成协议,而伟光建材行已于2020年9月前完成施工,上述情况不能成为***拒绝付款的理由。综上,***主张案涉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建材行支付200846.7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未及时***建材行支付案涉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而***的违约行为给伟光建材行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酌定***从伟光建材行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建材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本院予以维持。***主张其无须***建材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2.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债务人***可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梅州市伟光建材行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 账号 621XXXXXXXXXX 开户行 中国银行XXXXX支行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