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天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西石桥西路17号1幢三层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C476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2023年3月6日,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孟 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