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1741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路(市畜产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78922260H。
法定代表人:顾长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於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佳佳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