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7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2678922260H(1-3),住所地滁州市扬子路。
被执行人:姜飞,男1981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滁州怀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43906314L,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文德街12、14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姜飞、滁州怀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飞、滁州怀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02民特8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国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池 凯
签发:拟稿: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02执7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2678922260H(1-3),住所地滁州市扬子路。
被执行人:姜飞,男1981年0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103198108265618,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乌东路1103号。
被执行人:滁州怀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43906314L,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文德街12、14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姜飞、滁州怀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安徽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飞、滁州怀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02民特8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国雷
二O二O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池凯